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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著世界先進國家對人權的提倡,台灣也輸人毋輸陣,近一、二十年來逐年努力倡導人權觀念。聯合國大會於19481210日通過《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》,並於1966年通過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(普遍稱作「兩公約」),要求締約國對其國家人民的人權採取適當之保護、尊重措施。
  台灣也於2009年在民間團體力促之下,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。若詳加瞭解其內涵,可知人權觀念何等舉足輕重,國人理應重視並努力實踐。
我們定向行動老師投入視障者行動及生活重建,即是一種實踐人權宣導的方式。由於此方面涉及範疇甚廣,本文僅就無障礙空間(或稱「友善空間」、「通用空間」)之概念落筆,期能發揮部份宣導之果效。
  自2008年內政部訂定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》,且陸續至今,觀察台灣無障礙環境無論在硬體或軟體方面均有改善, 然而仍有許多進步空間。單看法規條文會以為十分複雜,但在繁雜法規底下隱含的意義其實非常容易明白,簡言之,即「同理心的落實」。
  友善的環境,特別是公共場所的安全、便利,理應是現代國人有權爭取並維護的目標。以身為在第一線輔導視障朋友的定向行動教學者立場,於教學現場累積觀察歸納此一心得——有效的教學需兼顧學習者及其與周遭環境互動。
  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(WHO) 於2001年公佈的《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》 ( ICF )其中蘊含的重要概念,即是強調人與環境的互動,而不再單憑個體本身的疾病來判斷障礙程度。從這角度思考,「障礙」很可能發生在每個人身上,意即「倘若環境中的障礙形成到某種程度,連四肢健全、耳聰目明的人也窒礙難行」;反觀,「倘若環境中的障礙減少到某種程度,即使輪椅使用者、視障者也能暢行無阻」,這是我們期盼的願景。
只是要讓所有軟、硬體設施都獲得大家均滿意的改善,需要很長的時間,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、經費。在此之前,我們能做些什麼?綜合教學現場的觀察,許多環境中的「障礙」是可以調整的。
  由於範例很多,本文先提一項常見且需改善的路況:開車/騎車不壓斑馬線。就這樣一個簡單的動作,這些年來我在教學現場提醒過許多駕駛人,守法的動作不僅是為了不要被開罰單,還能成為友善環境形成的要素。見義勇為是人人皆可為,敞若您路見不平時,請和我們一起好言相勸那些違規壓斑馬線的駕駛人,同時也力督政府單位落實宣導及相關罰則,共同努力打造安全、便利的無障礙環境。
(圖例:將機車騎壓斑馬線,損人不利己。

(圖例:為了一己之私,開車停在路口,造成用路人無法順利通行, 且有安全之虞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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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定向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